公开审理案件旁听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庭审公开工作,提高司法公开透明度,同时规范旁听人员行为,确保案件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依法可申请旁听的案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 旁听人员应当为年满十八周岁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代表个人或者合法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旁听人员可以根据法院开庭安排,书面或口头申请,也可以网上预约。
第五条 旁听人员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职业证件进入法庭,人民法院有权查阅、核对旁听人员的身份证原件。
第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法庭容纳人员的情况,可以对参加旁听人员进行必要限制,对旁听人员作出安排。需要限制旁听人员人数时,人民法院应当首先满足当事人近亲属及媒体记者、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的旁听需要,法院可以颁发旁听证。旁听证实行一次性有效,记载旁听时间、地点、案号、座位号,也可以记载旁听人姓名。
第七条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不准记录、拍照;
(二)不准录音、录像;
(三)对法庭审理活动有意见,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向法庭书记员或者人民法院办公室书面提出;
第八条 旁听人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庭秩序,服从法庭安排;
(二)按照法庭安排指定在旁听区域就坐;
(三)不得随意走动;
(四)不得进入审判区域;
(五)不得发出影响审理的声响;
(六)不得发言、提问;
(七)不得鼓掌、喧哗、哄闹或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吸毒的人;
(四)本案的证人;
(五)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九条 旁听人员发布旁听消息,不得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记录员、公诉人及其他司法机关进行污蔑性评论,不得对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鉴定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第十条 旁听人员对自己编辑发布的庭审消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或者记录用具,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