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办法:
点击我院门户网站的“中国裁判文书网”链接对我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检索、查询。
公开范围 :
第一条 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主要指具有其他特殊情况,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带来不利后果的。
第二条 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四条 全市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帐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帐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作出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