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1、人民法院做出的刑事(仅指其中涉及的财产部分)、民事、行政、知识产权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
2、各类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
3、各级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4、各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少?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算起,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算起。
1、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两年内申请执行;
2、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反悔,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重新向法院申请恢复法律文书执行的,使用上述时效的规定;
3、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三个月。
三、如何递交申请执行状?
执行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当事人情况,裁定文书主要内容和请求执行的数额,并随附裁判文书正本或清晰、完整的复印件。
申请执行应当尽可能提供被执行方的详细情况和财产线索。
四、哪些案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1、本院一审的裁决文书执行案;
2、被执行方住所或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的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的下列执行案:
A.涉外或国外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
B.申请执行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仲裁裁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正债权文书执行案;
C.市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五、特别规定有哪些?
1、法院强执行性被执行方的财产或责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强制执行其人身。
2、中止执行后,只要发现使执行延迟的情况消失或被执行方重新有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回复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