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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指引
  发布时间:2015-06-26 14:37:23 打印 字号: | |
  一、诉状书写要求:

  诉状应用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不能用复写纸,签名要用钢笔或签字笔。

  所有起诉状均提交原件,原告提交起诉状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不能提交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作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身份证一份,证据份数与起诉状同等。

  起诉状、身份证明、证据均用A4纸。诉状上必须写明当事人身份证号码。

  二、证明当事人(原、被告)诉讼主体适合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和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三、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等。

  四、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五、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责任编辑: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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