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法院在“秋收100”行动中,根据具体案情做到“案结事了”,防止上访案件的发生。
2014年4月24日16时07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无牌证拼装机动车沿保阜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25公里+81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许某酒后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许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损坏、许某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张某归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害人正值壮年,却因交通肇事死亡,留下妻子、母亲和两个年幼的孩子,被害人亲属一直将被害人尸体停放在医院太平间,以此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人认为被害人酒后驾驶无牌照车辆行驶,其不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也不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过法庭认真细致的工作,对被告人表明,刑事责任被告人是必须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但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对其量刑有积极作用,对被害人讲明,要求经济赔偿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运用法律手段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于是法庭组织双方就民事部分进行多次调解,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273000元,一次性履行,被告人的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赔偿、谅解情况综合考量以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