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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14-08-28 08:41: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望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2年8月14日21时许,在望都县高岭乡侯陀村村口鑫泉饭店内,被告人张某某用刀将被害人王福占腹部扎伤。经鉴定,被害人王福占腹部损伤致横结肠破裂,属重伤。2013年4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向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东风路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亲属与被害人王福占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王福占对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理。

  望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在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福占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张某某量刑时应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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