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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法院首次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
  发布时间:2013-11-15 09:22:03 打印 字号: | |
  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任某某在望都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办公室签订了和解协议,被害人任某某给被告人张某某出具的谅解书并向法院提交了对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申请书,至此,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附带民事部分圆满解决。

  案件审理查明,2013年4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骑摩托车到望都某某村乡某某村任某某家,用拳头及小板凳等物品对任某某进行殴打,致任某某右侧第7、8肋骨远端骨折伴错位,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之损伤属轻伤。被告人张某某被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本案经2013年10月15日,被害人任某某向法院提交了附带民事诉状,办案人员了解到,任某某于多年前从青海到望都生活,虽然现在的身份证上显示其是汉族人,其实其是藏族人。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被告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害人为少数民族,本案审判员决定加大调解力度,尽力促成此案的调解,使纠纷妥善解决。在调解过程中,被害人任某某及其儿子多次强调任某某是藏族人,其在青海有十一个兄弟,如果此案得不到公平公正的判决,其就让其亲戚从青海过来解决此事,并称望都解决不了就去中央解决。被告人张某某患有精神疾病,家庭经济困难,使调解工作几度陷入僵局。

  在“秋收100”快速的办案节奏中,白天实在抽不出半天的时间做调解工作,本案审判员就利用晚上饭后时间电话联系当事人,给被害人一方一打电话就是两个小时,为其讲解法律规定,为其分析这件事可能出现的几种后果,最终,被害人任某某及其家人同意张某某的调解意见,双方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签订了和解协议,张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真诚悔罪,赔偿了任某某经济损失并向任某某道歉,被害人任某某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至此可能引起双方当事人在开庭时大动干戈的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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